“韩剧TV”相关负责人非法获利221万余元登热搜,官方回应:涉事APP为山寨版

11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披露,"韩剧TV"熊某、李某、黄某、张某某四人合谋在线投放海量侵权韩剧韩综,并通过植入广告,非法经营获利221万余元,相关人员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19万元至13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图片[1]-“韩剧TV”相关负责人非法获利221万余元登热搜,官方回应:涉事APP为山寨版-绿软部落

随后,#5名韩剧TV相关负责人获刑# 登上微博热搜榜,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图片[2]-“韩剧TV”相关负责人非法获利221万余元登热搜,官方回应:涉事APP为山寨版-绿软部落

对此,韩剧TV官方账号发布声明辟谣称,"最近‘5名韩剧TV相关负责人获刑’受到了大家的关注,在此我方郑重声明,文中的韩剧TV为江阴酷视旗下的山寨版韩剧TV,并非我方出品APP,请大家注意辨别。"

图片[3]-“韩剧TV”相关负责人非法获利221万余元登热搜,官方回应:涉事APP为山寨版-绿软部落
大家看看这像不像?
图片[4]-“韩剧TV”相关负责人非法获利221万余元登热搜,官方回应:涉事APP为山寨版-绿软部落

外国作品是否受法律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1886年,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制定,我国与韩国均是签约国,只要是该公约的签约国,其国民的作品均可以在我国寻求著作权保护。

法律保护作品权利人的哪些权利?

著作权除了常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外,还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我们生活越来越密切、随时随地都能遇见,我们在相关网站、手机APP中点播视频都涉及到信息网络传播权。

温馨提示:本文最后更新于2023-02-13 14:53:02,部分内容具有时效性,若有错误或已失效,请在下方留言或联系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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